双重标准
更新时间:2020-07-07 11:17
今天我们来说说“双重标准”。先来解释一下“双重标准”是什么意思:“双重”的意思是两方面,两层;多用于抽象的事物。“标准”的意思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双重标准”合起来的意思就是用两种准则去衡量同一类事物。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双重标准”:
先说“标准”。举例:100个学生参加考试,满分100分的试卷,老师定的“标准”是60分合格。一个学生考了59分,请问,这个学生的这次考试是不是合格?答案显而易见——不合格。既然“标准”的含义是用来衡量事物的准则,请问,它应不应该具有唯一性?如果不应该,那么为什么59分被公认是不合格?既然是“标准”,请问,是不是应该建立在公众认可的基础上?如果不是,这个“标准”60分凭什么能成为衡量考试合格的准则而让所有学生接受?既然是“标准”,请问,是不是应该有很明确的准则?如果没有明确60分合格,请问,公众要怎么样去衡量59分是合格还是不合格呢?既然是“标准”,请问,是不是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如果不是,请问,我们能说某个学生考59分不合格,而另一个学生考59分就合格吗?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是不是可以确定:“标准”是具有唯一性、权威性、明确性和公平性?在标准下,决定考试是否合格的是学生还是老师?决定考试结果的,是遵守这个标准的人,还是制定这个标准的人?答案很明显,考59分的这个学员成绩是否合格完全取决于自己,而不是老师。那我们下面再来看另一个标准:
还是上面的例子,只是这次老师定的是另一个标准:最先交卷的前60名学生合格。那么在这样的标准下,考试分数59分的这个学生根据自己的交卷时间,他是不是也能知道自己是不是合格?那么这个标准是不是也具有唯一性、权威性、明确性和公平性?那么这个学生的成绩是否合格,是取决于学生还是取决于老师?答案很明显,考59分的这个学生成绩是否合格还是取决于自己,而不是老师。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双重标准下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老师定了2个算是合格的标准:一个是60分合格;另一个是最先交卷的前60名学生合格。这两个标准看起来很像是一个标准,给人的感觉好像都有道理。因为这两个标准都是以百分之六十作为标准,但事实上真的会导致出现一样的结果吗?如果以最先交卷的前60名学生合格这个准则作为标准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确定有60个学员会合格?大家比的是不是交卷速度?如果以60分算是合格这个准则作为标准的话,大家比的是不是考试成绩?那结果一定是60个学员合格吗?会不会出现所有学员合格的情况?会不会出现所有学员不合格的情况?会不会出现更多比例不同学员不合格的情况?其实这两个标准单独来看,都是无可厚非的,也都是公平公正的。但如果把它们放在一起,同时用来衡量同一个事物,请问,这个“双重标准”还有还具有“标准”的特性吗?这个“双重标准”还具有唯一性、权威性、明确性和公平性吗?在这样的“双重标准”下,学生到底是要比交卷速度呢?还是比考试分数呢?最后的考试结果是否合格,是取决于学生的做法,还是取决于老师的评判呢?答案很明显了:在“双重标准”下,考试是否合格完全不取决于学生怎么做,而只取决于制定“双重标准”的这个老师怎么评判。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学生公平吗?公正吗?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双重标准”根本就不是“标准”,而只是立“双重标准”的这个人,以权谋私的一种手段。因为“双重标准”毫无公平性可言,所以“双重标准”是不是就是一种非常卑鄙无耻的行为?
“双重标准”这种卑鄙无耻的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广泛的被坏人使用的。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城管和小贩的纠纷:小贩乱摆卖,确实是违法的行为,城管对小贩的违法行为打击处理也是理所应当的,无可厚非,人民群众都能理解、支持。说完了小贩,接下来说说城管,请问,城管处罚小贩用的是不是用的“法律”这个标准?既然“法律”是标准,请问,法律要求小贩守法,那么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就可以不守法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在查扣小贩物品的时候要当场开出查扣物品清单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在查扣小贩物品之后,要对查扣的物品依法处理呢?不准自己私吞呢?法律有没有规定不得打砸小贩的物品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不得以权谋私,在收受某些小贩的好处之后,就对这些小贩包庇、放纵、不查处;而专门查处那些没给好处、也没“关系”的小贩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要依法公平的对待所有小贩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必须依法文明执法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可以随便打人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可以随便杀人呢?上面的种种行为不都是法律禁止的吗?请问,为什么城管自己就不遵守呢?为什么城管自己可以不守法,而一定要小贩守法呢?为什么同样的一个标准(法律),小贩就必须遵守,而城管就可以不遵守呢?这不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吗?这不就是典型的卑鄙无耻的行为吗?再说:小贩如果打了城管,小贩后来是怎样被处理的?城管如果打了小贩,城管后来又是怎样被处理的?处罚力度是一样的吗?公平吗?公正吗?为什么每次城管殴打小贩的事情报道出来,群众都是义愤填膺,骂声一片?请问,大家骂的是城管这个职业吗?大家骂的是城管不该依法行政吗?还是骂的是城管的违法行为?还是骂的是城管卑鄙无耻的“双重标准”?或者骂的是不公平、不公正?这不就是“双重标准”造成的直接后果吗?老话说的有:嫉恶如仇不是病,发作起来真要命。我们都能理解和支持善良正义的人们表达对坏人的憎恨,但在第四集里我们讲过“中性词”,所以“城管”也是一个中性词。本文提到的城管指的是违法的“坏城管”,而不是指所有的城管。所以我们憎恨的对象仅仅是“坏城管”、“坏人”。
最后总结一下:“标准”是公平和公正的;“双重标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在“双重标准”评判下得出的结果,是由使用“双重标准”的主体,他的主观决定下评判出来的结果,所以并不是在公平和公正下评判出来的结果。
请问所有善良和正义的朋友:我们是希望公平公正,还是希望不公平不公正呢?
先说“标准”。举例:100个学生参加考试,满分100分的试卷,老师定的“标准”是60分合格。一个学生考了59分,请问,这个学生的这次考试是不是合格?答案显而易见——不合格。既然“标准”的含义是用来衡量事物的准则,请问,它应不应该具有唯一性?如果不应该,那么为什么59分被公认是不合格?既然是“标准”,请问,是不是应该建立在公众认可的基础上?如果不是,这个“标准”60分凭什么能成为衡量考试合格的准则而让所有学生接受?既然是“标准”,请问,是不是应该有很明确的准则?如果没有明确60分合格,请问,公众要怎么样去衡量59分是合格还是不合格呢?既然是“标准”,请问,是不是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如果不是,请问,我们能说某个学生考59分不合格,而另一个学生考59分就合格吗?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是不是可以确定:“标准”是具有唯一性、权威性、明确性和公平性?在标准下,决定考试是否合格的是学生还是老师?决定考试结果的,是遵守这个标准的人,还是制定这个标准的人?答案很明显,考59分的这个学员成绩是否合格完全取决于自己,而不是老师。那我们下面再来看另一个标准:
还是上面的例子,只是这次老师定的是另一个标准:最先交卷的前60名学生合格。那么在这样的标准下,考试分数59分的这个学生根据自己的交卷时间,他是不是也能知道自己是不是合格?那么这个标准是不是也具有唯一性、权威性、明确性和公平性?那么这个学生的成绩是否合格,是取决于学生还是取决于老师?答案很明显,考59分的这个学生成绩是否合格还是取决于自己,而不是老师。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双重标准下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老师定了2个算是合格的标准:一个是60分合格;另一个是最先交卷的前60名学生合格。这两个标准看起来很像是一个标准,给人的感觉好像都有道理。因为这两个标准都是以百分之六十作为标准,但事实上真的会导致出现一样的结果吗?如果以最先交卷的前60名学生合格这个准则作为标准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确定有60个学员会合格?大家比的是不是交卷速度?如果以60分算是合格这个准则作为标准的话,大家比的是不是考试成绩?那结果一定是60个学员合格吗?会不会出现所有学员合格的情况?会不会出现所有学员不合格的情况?会不会出现更多比例不同学员不合格的情况?其实这两个标准单独来看,都是无可厚非的,也都是公平公正的。但如果把它们放在一起,同时用来衡量同一个事物,请问,这个“双重标准”还有还具有“标准”的特性吗?这个“双重标准”还具有唯一性、权威性、明确性和公平性吗?在这样的“双重标准”下,学生到底是要比交卷速度呢?还是比考试分数呢?最后的考试结果是否合格,是取决于学生的做法,还是取决于老师的评判呢?答案很明显了:在“双重标准”下,考试是否合格完全不取决于学生怎么做,而只取决于制定“双重标准”的这个老师怎么评判。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学生公平吗?公正吗?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双重标准”根本就不是“标准”,而只是立“双重标准”的这个人,以权谋私的一种手段。因为“双重标准”毫无公平性可言,所以“双重标准”是不是就是一种非常卑鄙无耻的行为?
“双重标准”这种卑鄙无耻的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广泛的被坏人使用的。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城管和小贩的纠纷:小贩乱摆卖,确实是违法的行为,城管对小贩的违法行为打击处理也是理所应当的,无可厚非,人民群众都能理解、支持。说完了小贩,接下来说说城管,请问,城管处罚小贩用的是不是用的“法律”这个标准?既然“法律”是标准,请问,法律要求小贩守法,那么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就可以不守法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在查扣小贩物品的时候要当场开出查扣物品清单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在查扣小贩物品之后,要对查扣的物品依法处理呢?不准自己私吞呢?法律有没有规定不得打砸小贩的物品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不得以权谋私,在收受某些小贩的好处之后,就对这些小贩包庇、放纵、不查处;而专门查处那些没给好处、也没“关系”的小贩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要依法公平的对待所有小贩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必须依法文明执法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可以随便打人呢?法律有没有规定城管可以随便杀人呢?上面的种种行为不都是法律禁止的吗?请问,为什么城管自己就不遵守呢?为什么城管自己可以不守法,而一定要小贩守法呢?为什么同样的一个标准(法律),小贩就必须遵守,而城管就可以不遵守呢?这不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吗?这不就是典型的卑鄙无耻的行为吗?再说:小贩如果打了城管,小贩后来是怎样被处理的?城管如果打了小贩,城管后来又是怎样被处理的?处罚力度是一样的吗?公平吗?公正吗?为什么每次城管殴打小贩的事情报道出来,群众都是义愤填膺,骂声一片?请问,大家骂的是城管这个职业吗?大家骂的是城管不该依法行政吗?还是骂的是城管的违法行为?还是骂的是城管卑鄙无耻的“双重标准”?或者骂的是不公平、不公正?这不就是“双重标准”造成的直接后果吗?老话说的有:嫉恶如仇不是病,发作起来真要命。我们都能理解和支持善良正义的人们表达对坏人的憎恨,但在第四集里我们讲过“中性词”,所以“城管”也是一个中性词。本文提到的城管指的是违法的“坏城管”,而不是指所有的城管。所以我们憎恨的对象仅仅是“坏城管”、“坏人”。
最后总结一下:“标准”是公平和公正的;“双重标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在“双重标准”评判下得出的结果,是由使用“双重标准”的主体,他的主观决定下评判出来的结果,所以并不是在公平和公正下评判出来的结果。
请问所有善良和正义的朋友:我们是希望公平公正,还是希望不公平不公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