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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就不算犯法吗

更新时间:2020-11-18 10:15

  
  盗窃未遂,指的是实施了盗窃,但最终没有偷到东西。那么盗窃未遂犯法吗?要被处罚吗?
  2019年12月21日上午13点35分,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官山巷52号74岁的老人李光玉,发现邻居付开太指使几个人盗窃自己家堆放在路边的500砖头,于是极力制止,不惜以死相拼,最终才保住了自家的砖头,没有被付开太盗窃得逞。后李光玉拨打了报警电话,要求警察对付开太的盗窃行为依法做出处罚。
  因为警察没有对付开太的盗窃行为作出任何处罚,所以李光玉将安山派出所和江夏区公安分局告到法院,江夏区法院在(2020)鄂0115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中以“原告李波在庭审中陈述其争议的涉案500口砖头还在案外人李国龙家门口”为由,认定安山派出所和江夏区公安分局没有处罚付开太盗窃未遂的行为合法。这样的认定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这就法院口中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李波认定付开太盗窃未遂的行为应当被依法处罚,理由有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付开太主观上明知本案的500口砖头是李光玉的,客观上,在没有征得砖头所有人李光玉的同意下,故意安排工人把砖头拖走,要用来建自家的新房子,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本案的500口砖头价值100多元,涉案金额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付开太企图盗窃李光玉家500口砖头,在李光玉的强力制止下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江夏区法院以盗窃未遂为由,认定不处罚付开太合法,面对这样的判决,法律何在?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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